当事人于2018年6月6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货品(报关单号:707),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SKF”商标标识的轴承①25个、轴承②40个、轴承③77个、轴承④789个,标有“TIMKEN”商标标识的轴承①8个、轴承②8个、轴承③4个、轴承④10个,标有“NSK”商标标识的轴承(大)46个、轴承(小)100个,标有“LS”商标标识的轴承(大)26个、轴承(小)140个,标有“Koyo”商标标识的轴承①13个、轴承②115个、轴承③174个、轴承④418个、轴承⑤418个、轴承⑥1165个、轴承⑦320个。当事人不能供给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SKF”、“TIMKEN”、“NSK”、“LS”、“Koyo”商标权利人以为上述标有 “SKF”、“TIMKEN”、“NSK”、“LS”、“Koyo”商标标识的货品侵略了其商标专用权,并于规则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并供给了担保。我关于2018年7月18日拘留该批侵权货品。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轴承上运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SKF”、“TIMKEN”、“NSK”、“LS”、“Koyo”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利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货品,货品价值人民币90458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70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维护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询笔录、买卖单据等依据为证。现实清楚,依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标有“SKF”商标标识的轴承①25个、轴承②40个、轴承③77个、轴承④789个,标有“TIMKEN”商标标识的轴承①8个、轴承②8个、轴承③4个、轴承④10个,标有“NSK”商标标识的轴承(大)46个、轴承(小)100个,标有“LS”商标标识的轴承(大)26个、轴承(小)140个,标有“Koyo”商标标识的轴承①13个、轴承②115个、轴承③174个、轴承④418个、轴承⑤418个、轴承⑥1165个、轴承⑦320个,并处分款人民币1357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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